10名黑社會組織成員被判刑
本報訊(記者 黃仕忠 通訊員 源法宣)記者昨日從源城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依法對一起受廣大市民關注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對首犯黃×華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2 年,對其余9 名被告人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等罪判處并決定執(zhí)行6 年至4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 年7 月至2010 年9 月間,被告人黃×華糾集多人在市區(qū)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黃×華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李×平、張×華等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自成立以來,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斂財,欺壓群眾,為非作惡,對在市區(qū)生活和從事經營的群眾形成心理控制,致使被侵害人不敢反抗,不敢要求賠償,不敢舉報、控告,嚴重破壞了市區(qū)社會生產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壞。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華、李×平、張×華等人已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成員基本固定;該組織通過高利貸經營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組織的活動,并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市區(qū)及周邊城鎮(zhèn)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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