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交通事故糾紛 當事人可申請調解
本報訊(記者 黃仕忠)12 月8 日,我市首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調解工作室在東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掛牌成立。按照要求,我市其他縣區(qū)也應在本月底成立相類似的調解室。今后,市民如果遇到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可通過各縣區(qū)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據(jù)悉,今年10 月21 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三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了《河源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意見》,要求市、縣(區(qū))人民法院與對應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應建立訴調銜接工作會議制度,成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小組,盡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各縣區(qū)交警大隊設立人民調解室,聘任專、兼職調解員,開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lián)p害賠償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受理范圍為: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受理調解轄區(qū)內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糾紛。調解委員會受理案件后,應在30 日內調處結束,并制作規(guī)范完整的調解卷宗, 法院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的法律效力。對30 日內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調解工作室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終止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各方,告知當事人可以由公安交通部門進行行政調解,也可直接到法院進行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人民調解員是所調解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所調解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市民還可要求其進行回避。對于群眾關心的保險賠償問題,相關規(guī)定要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涉及保險賠償?shù)陌讣䲡r,應當在3 日前將調解時間與地點通知相關保險機構,保險機構應當派員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調解。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協(xié)議,應當作為保險理賠的依據(jù),被保險人據(jù)此申請賠償保險金的,保險人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規(guī)定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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